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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最普遍使用的、最经济的一种雇佣成本和风险管理模式

2019.04.15     来源:考拉小编

对于体制内单位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劳务派遣已经并非新鲜事物。为了规范用工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3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规范劳务派遣做出了诸多法规性约束。考拉小编在此就法律之外的其它业务细节归纳总结一下,便于更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快速理解和掌握劳务派遣业务。

一、劳务派遣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

(1)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2)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社保关系落在派遣单位。

(3)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关系中,派遣单位被称之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企业工作,企业为“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直接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实际负责管理、指挥劳动者。


(4) 劳务派遣的员工可以是企业原有的,也可以由人力资源公司按照企业要求招聘的。

(5) 如果企业不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劳务派遣的服务费通常按人头数收取价格非常低廉,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等单位最普遍使用的、最经济的一种雇佣成本和风险管理模式。

(6) 劳务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才能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7) 劳务派遣机构需要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社会保险增减员缴纳和待遇申领、员工薪资发放、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等事务,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把上述非常繁琐的事务全部外包给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更好地聚焦核心业务的发展。

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好处

最核心的作用在于节约雇佣成本、管理成本降低用工风险、提高经营灵活性,具体还适用或解决以下问题:

(1) 《劳动合同法》中,正式员工很容易成为法律界定的“无固定期合同”,而解聘成本非常高。

(2) 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仍然需要支付“代通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补偿金,以不胜任为理由解除合同非常繁琐,企业负有逆向举证责任。

(3) 筛选用工降低员工试用成本:企业将新员工转为公司内部正式员工之前的试用期用工。

(4) 在社保、残保金、工会费等方面有更灵活的空间节省成本。

(5) 应对季节波动,更灵活用工。

(6) 政府、事业单位的编制受限,国企薪资行政性上涨压力大。

(7) 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

三、近年来,广大的大中专院校也经常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合作,其作用在于:

(1) 节约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 让学生有更多的就业路径选择,显著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增加实习见习机会。

(3) 利用人力资源公司的资源和思路,降低学校校企合作操作难度,更易于落实”现代学徒制“等国家政策倡导的办学方向

四、而对于选择以劳务派遣的就业人员而言,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1) 不管是从哪个派驻企业离职,只要您不和派遣公司脱离劳动用工关系,您将永远会得到您需要的工作,并且不支付任何的安置中介费

(2) 当派遣员工的权力得不到保障时,派遣公司就会帮助您进行协调,如果派遣公司侵犯个人的权益时,您可以申请派遣企业和公司进行协调

(3) 比一般人更多进入知名企业工作的机会。

五、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劳务派遣作为大灵活用工的一种模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用工意愿从而扩大就业。